评论员 邱延波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退一步,海阔天空;让三分,风平浪静。但现实中,还真不一定。
近日,一名女子乘坐高铁时,后排坐着一对夫妻和三个孩子,孩子不断打闹,撞击女子的椅背。女子回头制止孩子行为,遭到对方辱骂,女子还口,对方动手打了她一耳光,女子动手还击。
警方认定双方互殴,女子被罚200元,先动手打人的孩子家长被罚500元。
此事到底是不是互殴不好断定,相信警方会在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处理。
(视频截图)
但在现实生活中,还手即互殴的案例多次出现。2021年11月8日,辽宁大连,李先生在排队做核酸时遭到一家人插队。李先生制止,反遭对方父子殴打。李先生还手后,被定为“互殴”。对方先动手,两人打一人,但因李先生将其中一人鼻梁打骨折,属于轻伤,李先生反被公诉。
警方将还手认定为互殴,可能是出于防止此类事件的暴力程度扩大,尽量将大事化小,不让矛盾升级。但是,这样各打五十大板,给人一种“和稀泥”的感觉。
比如,在公共场合制止他人的喧闹,制止别人插队,劝阻别人抽烟,这种行为应该得到社会鼓励和认可。如果因此而被打,还手就定“互殴”,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。法律应该为社会正气打气,警方在这类事情的处理上,应该考虑对社会风气的影响。
不能让“还手即互殴”成为处理问题的惯性,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,不仅要化解矛盾,还要考虑到对社会风气进行匡扶纠正,而不是一团和气,助长邪气。
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的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提到: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,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,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,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。
不管是公民维护公共利益还是维护个人尊严,在被打后还手,不应该与简单地与打人者一视同仁,应该让先动手打人者受到应有的惩罚,才更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,才能让无理取闹者不敢肆意欺人。
责任编辑:王珍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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